明确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解决长期存在痛点问题
来源:中国商报     时间:2021-12-28 14:42:20

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长期存在一些痛点、难点问题,直接关系着妇女的切身利益和亿万家庭的幸福美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该法施行近30年来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多个看点值得关注。

六大方面完善权益保障

修订草案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其中,在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方面,重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在人格权益保障方面,首先是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其次是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制止措施,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建立妇女健康服务体系等新内容。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增加了鼓励婚前体检、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等新规定;对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增加了对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对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的责任,对城镇集体经济中的妇女权益保护作出了新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将现行法律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权益”,并在原有禁止虐待、遗弃等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基础上,增加“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明确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国家治理室教授王静表示,草案对“歧视妇女”的含义予以明确,是在部门法的层面将宪法中“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现实中,投简历被卡“性别关”、面试时被问“生子计划”、生子后被挤压升职空间……近年来,不少职场女性面临这样的难题。同时,随着我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断提升,一些院校为平衡男女比例,限制女生报考部分专业或人为提高女生录取分数。

对此,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此外,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解决长期存在的痛点问题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草案对此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此外,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等。在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章节,草案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完善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完善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

草案明确,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已对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作出规定,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杭州市妇联维权志愿者、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柳沛律师表示,此次修订内容体现出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妇女权益保障专门法的基本定位,配合三孩政策及前段时间部分省市在妇女生育假期等方面作出的调整,为女性从事家庭事务的价值提供法治保障。

(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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